|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省医保省财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等文件规定,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进行系统设置,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