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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工会经费来源的规定中指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海南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调整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及分成报解比例的通知》(琼工联〔2019〕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的40%作为应上缴部分经费,由税务部门按月代收;其余60%部分经费由单位直接拨款给本单位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由税务部门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建会筹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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