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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减免税政策分为三类:
(-)税法规定的减免事项
(1)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4)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5)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6)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二)继续执行的减免事项
(1)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免征资源税。
(2)自2018年4月1日 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3)自2019年1月 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50%。
(三)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免事项
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了税法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免税事项。
具体是:
(1)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4)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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