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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源税法》授权,广东制定了四项优惠政策: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认定损失金额的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2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3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4
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尾矿库材料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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