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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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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1 21: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5/c515544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发文日期: 2020-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9591538ccd764bb787e01e729fe0cbb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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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发表于 2020-8-11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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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1 22: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的说明
——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作说明。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016年并入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城市维护建设税运行平稳,为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0190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4840亿元。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第一条)。

  (二)关于征税范围。维持现行征税范围不变,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条)。

  (三)关于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第四条)。

  (四)关于税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第五条)。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条)。

  此外,草案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8日下午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应当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建议对此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作出规定后,还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此次立法主要是将国务院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税收法律,对于涉及税制调整的建议,可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中予以统筹考虑,建议此次对相关内容不作修改;对于涉及法律执行的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依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完善税款征收相关程序。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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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2 10: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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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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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2 14: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有哪些变化?


一是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同时,城建税法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此外,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适用1%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城建税法改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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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3 15: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建税法 热门问答】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什么意思?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算?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减免吗?

答: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什么时候交?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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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14 10: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例解析:最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条款的实务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办理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咋计算
文/段文涛

目前正值8月纳税申报期,不少企业正在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与增值税息息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也成了不少纳税人关注的问题。笔者提醒纳税人,在为到账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开心的同时,也要关注附加税费的计算和缴纳,避免多缴了附加税费。


问题:有留抵税额,附加税费咋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是一家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其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0年7月,甲公司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月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对甲公司来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假设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分别为3%和2%,甲公司又该缴纳多少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呢?


在实务中,不少适用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都有这个困惑。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其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一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缴纳附加税费。由此,“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应如何理解,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附加税费应如何计算。有人错误地认为,纳税人可用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款,抵缴应缴的附加税费。


未退税:以实缴税额为计征基础


现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规定,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基于此,当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差额部分就成为当期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若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成为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有留抵税额的,当期应抵扣税额则包含了留抵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


实务中,纳税人产生留抵税额,可自主选择是否申请退还。


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附加税费如何计算,答案比较清晰。这种情况下,其当期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应抵扣税额时,才需就差额部分,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上述案例中,如果甲公司7月申报期内并未申请退还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则其计算7月应纳税额时,应抵扣税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留抵税额40万元),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应抵扣税额50万元=30(万元)。由此,由于该公司在8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了7月的增值税30万元,当期还应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2.1万元(30×7%)、教育费附加0.9万元(30×3%)、地方教育附加0.6万元(30×2%),合计缴纳附加税费3.6万元(2.1+0.9+0.6)。


退税:留抵退税额应从计征基础中扣除


申请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如何计算,则是困扰许多纳税人的难点问题。


如果纳税人在产生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即申请退还,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在相关配套政策发布实施前,这就相当于,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了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如果甲公司上月期末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的增量留抵税额40万元,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且已在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则该公司应于8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7月增值税税款=当期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万元=70(万元)。同时,假设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则还应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4.9万元(70×7%)、教育费附加2.1万元(70×3%)、地方教育附加1.4万元(70×2%),合计缴纳附加税费8.4万元(4.9+2.1+1.4)。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这一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不论是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还是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80号文件的政策。


根据80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可将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40万元,从当期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也就是说,该公司7月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70-40)×7%=2.1(万元),教育费附加=(70-40)×3%=0.9(万元),地方教育附加=(70-40)×2%=0.6(万元),合计缴纳附加税费2.1+0.9+0.6=3.6(万元)。由此可见,80号文件关于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留抵税额的规定,与相关退还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规定配套使用,纳税人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纳税人在拿到留抵退税款时,也别忘了相应作出调整,准确申报缴纳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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