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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国管公积金 国机房资【2015】17号 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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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zz.gov.cn/html/zcfg/dk/12608.html
发文单位: 国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国机房资【2015】17号
文件名: 国管公积金 国机房资【2015】17号 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管公积金
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5】1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的中央单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使用贷款。
  二、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在异地购房,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出申请。资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其缴存贷款情况后,对在资金中心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式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详见附件)。
  三、《证明》应由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配偶代为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代为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办人应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四、经核实后开具的《证明》,由资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并接受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核验。
  五、职工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的,可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三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咨询办理相关业务。缴存银行为其他银行的,可前往资金中心二层贷款管理处208室咨询办理。
  六、职工应将《证明》回执按办理渠道交回。职工以异地贷款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单位填制)、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和《证明》回执(复印件1份),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办理,同时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经办银行网点见证)。
  七、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6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2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2日印发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样式.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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