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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5]127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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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薪[1995]127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5]127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鄂劳薪[1995]127号


  现将《〈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与《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一并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解释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施行的《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就《暂行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用人单位:
  (一) 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租赁企业;
  (五)联营企业;
  (六)外商在本省境内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港、澳、台胞在本省境内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七)中央、外省市及部队在鄂企业;
  (八)私营企业;
  (九)其他企业。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劳动者是指与上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在其中领取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学徒工、熟练工和大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学校)毕业生;
  (二)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人员;
  (三)内部退养人员;
  (四)停薪留职人员;
  (五)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暂行规定》第八条、周、日工作时间,是根据每周五天工作制确定的。1997年5月1日前,仍施行五天半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月法定工作天数可仍按23.5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可仍按44小时计算。
  四、《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指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各种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企业自行设立的津贴项目),具体扣除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暂行规定》第十条经(三)款所指保险、福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二)丧葬扶恤救济费;
  (三)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托儿补助费;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
  (六)冬季取暖费;
  (七)女职工卫生费;
  (八)医疗费等。
  劳动保护费用,是指职工从用人单位得到的由劳动保护费用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防暑降温费等。
  六、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暂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从批准执行之次月起,每月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劳险[1995]35号)所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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