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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监[1995]26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监察管辖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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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监[1995]263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监[1995]26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监察管辖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监察管辖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劳监[1995]263号


  现将《湖北省劳动监察管辖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劳动监察管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增强责任感,及时有效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根据《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劳动鉴察实行以级别管辖为主,地域管辖为辅,其他形式管辖为补充的原则。
  第三条 在汉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业务,由省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中央在汉用人单位(含部队)的劳动监察业务,由省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但其中劳动业务工作关系一直在武汉市的,委托武汉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外地驻汉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业务,由武汉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第四条 在汉外(含武汉市郊县)的省属用人单位以及中央机关、部队、外地驻鄂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业务,委托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但其中少数跨地区特大企业集团(如东风汽车公司、江汉油田等)的劳动监察业务,由省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第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业务,委托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被委托用人单位给予下列处罚时,须报经省劳动厅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1.罚款、赔偿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
  2.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
  3.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4、提请公安部门拘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的不属于本级管辖的劳动违法案件,应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也可先行接待或记录,然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移送。
  第八条 对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交办以及群众举报的属下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可直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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