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一次性安置费”能否按工龄计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鄂劳函[1997]329号
宜昌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一次性安置费”能否按工龄计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宜劳发[1997]7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劳动部,现将劳动部电话答复函告你局:
一、关于集体企业破产后能否按国有企业规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问题。试点城市集体企业破产,不能比照国发[1997]10号文件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后,其职工安置费的发放应执行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一次性安置费”的发放办法和标准问题。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试点城市破产国有企业出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一次性安置费”发放标准,可按照劳动部办公厅给海南省人事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执行。
三、关于非破产企业中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安置费发放问题。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安置费”是对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制定的政策,对非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安置费问题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比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