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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综[1997]118号 关于印发《综合治理企业工资外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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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综[1997]118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综[1997]118号 关于印发《综合治理企业工资外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综合治理企业工资外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鄂劳综[1997]118号


  现将《综合治理企业工资外收入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落实。
  综合治理企业工资外收入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全国劳动计划与工资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综合治理企业工资外收入的要求,为规范企业收入支付行为,整顿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提高分配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现就我省综合治理企业工资外收入的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综合治理企业工资外收入的意义,切实抓紧抓好治理工作
  工资外收入,指企业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核算和统计的、发给职工的现金和实物。近些年来,工资外收入增长过快、过滥,违背了国家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政策,已严重地扰乱了工资收入分配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是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之一。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工资外收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资工作的一项重点来抓,以建立正常的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和工资增长机制,强化国家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管理。
  二、 综合治理工资处收入的主要内容
  要通过企业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查清渠道,严肃纪律,总体规划,分项治理,保留合理、合法收入并使之规范化,重点治理和取缔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职工主要劳动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规范化和透明化。
  1、查清工资外收入的项目、来源、金额,进行分类分析。工资外收入项目包括:(1)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收取的回扣、好处费中给职工和个人的提成等。(2)企业乱挤占乱摊成本费用,在工资总额管理范围之外,通过巧立名目或扩大补贴实施范围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3)企业利用兴办“三产”等多种经营单位获取的收入发放职工工资外收入,或通过集资办“三产”的方式给职工高额“分红”。(4)企业利用本单位的资产、设备甚至原材料,组织职工通过非正规渠道开展多种名目的“创收”并暗地私分。(5)企业避开劳动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通过截留利润、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和“帐外收入”等方式增发职工工资外收入。(6)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工资总额范围之外,越权乱开单项奖励等政策口子,促使企业挤成本多发收入。(7)职工从本企业以货币、实物形式获得的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或劳务费。(8)企业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本企业职工个人的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和其它津贴、补贴。
  2、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范围,加大工资调控力度。企业支付给各种用工形式职工的工资、奖金和工资性补贴,不论资金来源如何,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都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对暂未纳入工资管理的各项劳动报酬和福利性补贴,也要结合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经劳动部门批准逐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全部工资总额都必须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统计,严禁企业通过坐支和利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发放工资,严禁有意瞒报和漏报工资总额。
  3、规范企业支付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费用的项目和支付范围,修订各项标准。要适当修订国家现行规定的有关项目的费用标准,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要清理地区、部门及其企业自行建立或调整的项目,对合理的项目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持取缔。严禁任何企业擅自设立新的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费用标准,企业各项福利费用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范围内。企业不得用按规定提取的工会费和公益向职工个人发放现金、实物,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管理。
  4、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核算的监督管理,要把工资收入管理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件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要清理和规范企业人工成本及各项当期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审核,严禁任何企业超出国家规定,通过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给职工发放各种收入。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在企业会计报表中恢复并适当修订“工资基金财务汇总表”,要求企业如实填报。
  5、加强和完善对企业兴办“三产”等多种经营单位收入的管理。要在认真进行清产核资、严格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将具备条件的“三产”企业,从人员、业务资产、收益都彻底与主业分开,使其真正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劳动工资纳入同级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管理;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将其资产、收益等同主业进行统一核算,职工工资也一并纳入国家对主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管理范围,严禁国有企业处用“三产”返还收入在国家确定的工资总额以外发放职工个人收入。对企业集资兴办“三产”也要进行规范。此外,要规范和完善企业创收活动的管理,将各种创收活动纳入主业的经营管理范围,实行统一核算,杜绝非法“创收”。
  6、坚决清理并取缔企业的“小金库”和“帐外收入”。要将企业的税后留用资金严格纳入财务收支的统一核算,严禁企业避开劳动、财政部门的管理,通过截留收入、挪用资金、坐收现金私设“小金库”和“帐外收入”等方式给职工发放收入;严禁企业利用多种经营和在业务往来中通过转让利润等方式获取职工收入和福利。对乱开口子,导致企业违反财经法规、乱发现金实物的,要严肃处理。企业职工一律不得从单位业务往来中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7、建立企业工资收入政策报审制度。全省的企业工资政策由省政府统一制定,涉及工资外收入的政策也要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建立,各地区、各部门出台地区性增加工资收入的政策、奖励政策、新建或调整津贴、补贴的政策等,必须报省政府(或省劳动厅)审批,以规范企业工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保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得到落实。
  三、综合治理企业工资外收入的步骤和工作要求
  1、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实行分段治理。近期主要是在查清工资外收入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治理和取缔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规范工资总量管理。今年5月底,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综合治理工资外收入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交省劳动厅备案。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明确各阶段综合治理的目标、基本任务和措施。6月底,要在企业自查、地区、部门复查、抽查和社会审计组织专项审计的基础上,摸清企业工资外收入的项目、来源和金额的基本情况,并上报省劳动厅。10月底以前,各地、各部门要同财政、国资管理、税务、银行等单位共同协商,在重点调查的基础上,对企业各种工资外收入项目分门别类地研究制定解决措施,有国家政策依据的,可直接组织实施,加强管理。政策依据不明或需要重新制定政策的,要报省劳动厅同会有关部门审定后,再组织实施。
  2、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财政、国资管理、税务、银行等单位,建立综合治理企业工资外收入工作协调制度,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企业工资外收入工作,要密切同加强财务管理,整顿金融秩序,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家税收等工作结合超来,并在规划和具体措施上予以明确,以保证工资宏观管理和其它工作互相促进,共同完善。
  3、以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为手段,查清工资外收入的项目、来源、金额。各地、各部门在进行1996年度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有目的地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重点、难点问题,在一些有代表性的行业、企业,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和专项审计,尽量准确反映企业工资外收入的项目、来源和金额,客观地分析其成因,提出相应对策。
  4、围绕净化企业工资收入来源渠道,增强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能力,开展企业工资外收入综合治理工作。要通过清查治理,对暂未纳入工资管理的各种合理劳动报酬和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企业支付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费用,重新规范项目、标准和支付范围;同时坚决取缔不合法、不合理收入。
  5、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政策权威。各地、各部门要对检查和审计出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规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企业整改,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以严肃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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