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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监[1997]01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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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监[1997]018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监[1997]01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劳监[1997]018号


  现将《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全面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年检是指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审核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年检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范围按《湖北省劳动监察管辖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劳动年检内容:
  (一)遵守招收(聘)职工规定情况;
  (二)遵守农村及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情况;
  (三)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鉴证和履行情况;
  (四)执行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资总额使用、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情况;
  (六)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八)职业培训和技术岗位职工持证上岗情况;
  (九)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十)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十一)社会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年检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劳动年检手册》;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招收(聘)职工的有关资料;
  (四)《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六)当年使用农村及外来劳动力办理就业证、卡及缴纳管理费用的有关凭证;
  (七)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鉴证有关资料;
  (八)年末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职工花名册、工资单;
  (九)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十)劳动监察机构指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劳动年检坚持检查与指导、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年检时主要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查,必要时也可以调阅有关资料或到用人单位核查。
  第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对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劳动年检合格证》;对不合格的,下达《劳动监察指令书》,责令期限整改,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再核发《劳动年检合格证》。
  《劳动年检合格证》和《劳动年检手册》由省劳动厅统印制。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检,如实填写《劳动年检手册》和有关表格,基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协助劳动监察机构作好年度检查工作。
  新建用人单位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到劳动鉴察机构办理劳动年检申报手续,并领取《劳动年检手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劳动监察机构接受劳动年检。对不参加劳动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接受劳动年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阻挠、拒绝劳动监察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劳动年检中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组织专项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单位,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分别予以表彰,其中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由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批准授予“执行劳动法信得过单位”称号,并对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劳资机构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认真负责,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劳动年检工作。劳动年检结束后,各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应向省劳动厅出专题报告;省劳动厅将对劳动年检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彰,对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每年元月到四月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 办理劳动年检手续,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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