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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监[1997]311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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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监[1997]311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监[1997]311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鄂劳监[1997]311号


  现将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备案工作,是预防发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开展劳动年检、巡视监察、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时,都要把查阅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此促进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的建立。在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时,要适应新形势要求,重点抓好对新开办的三资、私营、股份制和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主动帮助、指导他们制订好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与稳定。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新开办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规章制度的登记和审查工作,经审查有异议的,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该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合法。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指导,督促其按时报送,报送前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受理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范围,按《湖北省劳动监察管辖办法》(鄂劳监[1995]263号)规定执行。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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