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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4]017号(已的效) 关于湖北省适当调整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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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薪[1994]017号(已的效)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4]017号(已的效) 关于湖北省适当调整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湖北省适当调整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鄂劳薪[1994]017号(已的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调整后的标准(详见本通知附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适当调整医药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享受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国家批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范围执行。医药行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凡直接从事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均可按规定享受本岗位津贴。
  医药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凡符合以上所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的,可参照执行。
  二、 调整后的津贴标准
  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参照化工行业的有毒有害津贴标准执行,即实行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分别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0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0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0元
  上述各等级的工种范围,应按照接触有害物质的毒、毒理、危害程度,以及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界定,均由省医药总公司另行文下发。
  三、 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调整岗位津贴标准所增加的工资,1993年在挂钩工资外单列,1994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列入成本。挂钩企业和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盈亏指标和承包上缴基数。
  四、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可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也可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情况自行安排确定。
  五、 审批问题
  企业调整岗位津贴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基金,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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