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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4]441号 关于建立湖北省水利行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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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薪[1994]441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4]441号 关于建立湖北省水利行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建立湖北省水利行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鄂劳薪[1994]441号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个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劳部发[1993]430号),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立我省水利行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
  享受水利行业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应该按照原水电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水电劳字第114号)、劳动部[62]中劳薪字157号、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护字第55号、水电部[84]水电劳字第11号、水电部[85]机人字第153号、水电部[80]劳护字第10号、及水利部水人劳[1994]251号文中新列入的岗位(工种)范围执行。享受水利行业艰苦岗位津贴的岗位(工种)范围具体划分由湖北省水利厅另行文下发。
  二、津贴标准
  (一) 执行津贴范围中第1条至第7条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每人每天1.3元。
  (二) 执行津贴范围中第8条规定的工种(直接接触疫水职工除外),每人每天1.1元;
  (三) 在血吸虫疫区从事水利水电工作,直接接触疫水的职工,每人0.99元。
  三、增资指标的审批
  按照上述津贴标准的划分,我省水利企业建立津贴标准,应按人均日津贴标准1元核增增资额;各地、市、州所属企业建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所需增加的工资额,由企业提出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财政部门批准。
  四、资金来源
  享受岗位津贴的企业,必须完成上交财政和任务。亏损企业不能享受岗位津贴,考虑财政改革的实际,企业1994年岗位津贴由企业视经济承受能力执行。1995年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3]430号文件执行。
  五、 执行时间
  新建立的水利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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