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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4]439号 关于建立湖北省建材行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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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薪[1994]439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4]439号 关于建立湖北省建材行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建立湖北省建材行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鄂劳薪[1994]439号


  为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和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建材行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劳部发[1993]390号),并结合我省建材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建立我省建材行业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工种范围
  建立建材行业艰苦岗位津贴的工种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建材工业局颁发的《建筑材料工业企业艰苦工种范围》执行。《建筑材料工业企业艰苦工种范围》由湖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另行文下发。
  二、津贴标准
  建材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等级划分是以“艰苦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为依据,日津贴标准分为四级:甲级1.7元;乙级1.3元;丙级1元;丁级0.8元。
  建材行业的矿山井下岗位津贴,可比照煤矿井下津贴标准执行,但每个岗位不得重复享受两项津贴。
  三、增资指标的审批
  按照上述艰苦岗位分级标准,核定湖北省建材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3390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提高1元计算,月增资额为8.645万元。地、市、州所属企业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所需增加的工资额,由企业提出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财政部门批准。
  四、资金来源
  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企业,必须完成上交财政的任务,亏损企业不能享受岗位津贴,考虑财政改革实际,企业1994年岗位津贴由企业视经济承受能力执行;1995年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3]390号文件执行。
  五、 执行时间
  新建立的建材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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