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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3]022号 关于现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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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薪[1993]022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3]022号 关于现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1993-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现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鄂劳薪[1993]022号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0]11号文件精神和近年来的情况变化,对现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若干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凡属企业性质的单位,包括各机关、事业单位新近兴办的各类企业性公司,均应按规定纳入企业工资管理体制。
  二、 现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可按劳薪[1990]11号文件精神,改行企业工资制度,套改办法是,以本人现行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为基础,减去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后,就近向上套入企业工资标准,所扣减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另按规定发给。
  三、 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包干办法进行调控,其工资总额基数按鄂劳薪[1990]182号文件规定核定。其中奖金可按原执行的国家机关的奖金水平核定。1991年底以前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各类公司,原工龄工资按每人每年0.5元计算的,可按每人每年1元核定工资总额基数。
  四、 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工资基金有负担能力的,可执行鄂劳薪[1990]168号文确定的企业浮动工资标准,并可从当年起将部分新增工资用于职工晋级增资。
  五、 其他问题,均按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工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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