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4483
  • Tax100会员 33230
查看: 512|回复: 0

[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3]174号 关于适当调整盐业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7 12: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薪[1993]174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薪[1993]174号 关于适当调整盐业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适当调整盐业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鄂劳薪[1993]174号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33号《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适当调整盐业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盐业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实行范围和调整后的标准:
  甲等:钻井工、修治井工、卤水脱硫工、筑装工、堆码工、搬运工、干燥工、煤运工。由原每人每天七角调整为一元七角。
  乙等:输卤巡管工、蒸发工、离心机工、炉前司炉工、铁路养路工。由原每人每天五角调整为一元五角。
  丙等:采卤工、输卤输水工、氨机工、冷冻工、空压机工、汽轮机工、发配电工、水处理工、盐袋洗晒工、生产一线机电保全工及现场质检工、储运工。由原每人每天三角调整为一元三角。
  二、调整后的盐业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分两年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第一年由自有资金负担,从第二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后,均不调整企业承包上缴基数。
  调整盐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增总量,应与改革企业工资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依据按劳分配原则,自主合理安排使用。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