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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法[1998]105号(已有效`) 关于印发《重大劳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实施办法》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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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法[1998]105号(已有效`)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法[1998]105号(已有效`) 关于印发《重大劳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实施办法》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重大劳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实施办法》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劳法[1998]105号(已有效`)


  现将《重大劳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实施办法》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第三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未设法制工作机构的,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下列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 责令停产停业;
  (二) 吊销许可证;
  (三)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放弃听证权。
  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机构或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告知本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
  (二) 听证时间、地点;
  (三) 劳动行政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建议。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从劳动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中指定。
  未设法制工作机构的,从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公务员中指定。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参与听证案件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 听证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三)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其他人员。
  听证记录人的回避适用本款规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听证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听证主持人;
  (二)听证记录人;
  (三)实施劳动行政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人员;
  (四)被处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五)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三)中止或终止听证;
  (四)就听证案件的事实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询问、发问;
  (五)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 提供与听证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 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处理听证案件。
  (三) 保守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听证记录人承担本条第(三)项义务。
  第十三条 听证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回避;
  (二) 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
  (三) 对听证案件的证据向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四) 就听证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
  (五) 就听证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
  第十四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 按时参加听证;
  (二)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 遵守听证秩序。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受有与当事人相同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纪律、告知听证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二) 与听证案件有关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宣读违法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拟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建议;
  (三) 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案件当事人、劳动行政执法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四) 听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就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五) 听证案件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六条 听证时,由听证记录人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立即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对听证案件的处理意见,提交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大劳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劳动行政处罚是指属于下列处罚种类之一:
  (一) 责令停产停业;
  (二) 吊销许可证;
  (三)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行政处罚,应当经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之前,有关案件处理的情况综合和协调工作由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未设法制工作机构的,由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 重大劳动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提出对案件的处理建议,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重大劳动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的,由行政执法机构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行政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集体讨论决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劳动行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负责人;
  (二) 劳动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 与重大劳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行政执法负责人。
  集体讨论时,劳动行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负责人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
  第八条 经集体讨论后的重大劳动行政处罚决定,应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人审签后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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