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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力[1998]21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特招未满16周岁未成人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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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力[1998]214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力[1998]21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特招未满16周岁未成人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特招未满16周岁未成人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劳力[1998]214号


  现将《湖北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特招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厅。
  湖北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特招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保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特殊用人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下简称特招对象)。和外省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在我省招用特招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运动员是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行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艺徒的指的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从师学艺的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特招对象,须持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或营业执照,招收简章及申请报告等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收。
  中央、省属在汉用人单位,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第五条 对特招对象实行从业许可证管理,特招对象须凭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从业许可证》上岗,经批准可特招的用人单位,应持特招对象的审批登记表、册(见附件一、二)户口、体检表、受教育情况证明及选材测试评定情况等材料,到批准其特招的劳动行政部门,为特招对象办理登记,申领《湖北省未成年人从业许可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得力措施,保护特招对象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保证特招对象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湖北省未成年人从业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特招对象的审批登记表、册,由用人单位按照附表式样印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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