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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办[1998]217号 关于征收中央、省属在汉及跨地区大型企业帮困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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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办[1998]217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办[1998]217号 关于征收中央、省属在汉及跨地区大型企业帮困资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征收中央、省属在汉及跨地区大型企业帮困资金的通知
鄂劳办[1998]217号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7]23号)中筹集帮困资金第4条的规定,开征中央、省属在汉及跨地区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帮困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企业职工实发平均工资高出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0%及以上的,按高出部分的10%的标准交纳帮困资金。
  2、 当年交纳的帮困资金额,以上年度企业职工实发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 帮困资金由企业缴纳,按鄂政发[1997]23号文件有关帮困资金收取管辖范围的规定,到省劳动厅省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缴款手续,省劳动厅综合计划与工资处协助征收。
  4、符合缴款条件的企业,接本通知后三十日内,应将应纳款项足额缴送到位,省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连续通报有关缴款情况,对拒不执行征缴规定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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