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对《关于合资企业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能否视作为新单位的连续工龄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鄂劳函[1999]178号
湖北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合资企业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能否视作为新单位的连续工龄等问题的请示》(鄂农人字[1999]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 关于进入合资企业的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已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根据该规定,因合资由省生物制品厂转入生物公司的职工在原厂的工作时间,可作为在生物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 关于进入合资企业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依据《劳动法》及原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以上的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和第一条答复意见,如双方同意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并计算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以上的职工,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提出与生物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生物公司应与其签订。
三、 关于随资产进入合并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合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合资企业支付,其补偿标准按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