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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综[1999]24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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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综[1999]241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综[1999]24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劳综[1999]241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省政府第74号令)和《湖北省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鄂政发[1999]54号),加强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现将《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74号令《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范围。省政府第174号令第二条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上述企业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管理。
  二、工资指导线的调节对象。各类企业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要依据,确定本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或成本费用列支的工资总额(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增长幅度。其中,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其他企业为成本费用列支或实发的工资总额。
  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以上年符合政策规定的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其他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以上年符合政策规定的成本费用列支或实发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企业职工人数按上年年报统计的实有平均职工人数确定。
  三、工资指导线依据的经济效益指标确定。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依据的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和净资产收益率为主。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行业、企业的特点,选择能反映综合经济效益的其他指标。计算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以上年财务决算数(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或有关部门审批数)为基数。确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计划以当年经济效益预计数为依据。年终,按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调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四、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调控办法
  (一)执行工资指导线基线至上线区间的企业范围。
  1、实现利润或税收较上年增长、上年企业平均工资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净资产收益率在当地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或是当地税利大户的盈利企业。
  2.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增长20%以上(含20%)、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盈利企业。
  (二)执行工资指导线下线至准线区间的企业范围。
  1.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增长未达到20%、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盈利企业。
  2.净资产收益率在当地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或是当地税利大户、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盈利企业。
  3.较上年减亏幅度在20%以上(含20%)的亏损企业或扭亏为盈企业。
  (三)执行工资指导下线以内的企业范围。
  1.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下降的盈利企业。
  2.较上年减亏幅度未达20%的亏损企业。
  (四)可以适当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的企业范围。
  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下列企业可适当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但其工资总额增长率最高不得高于20%。
  1.净资产收益率处于在当地同行业领先水平或是当地税利大户、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较上年增长20%以上(含20%)、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盈利企业。
  2、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增长20%以上、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盈利企业。
  3.较上年减亏幅度20%以上、职工平均工资在当地明显处于偏低水平的企业。
  (五)可适当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范围。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下列企业可适当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1.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大幅度下降,无法保证按上年工资水平支付的盈利企业,但其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2.严重亏损,工资支付能力差的困难企业,但支付职工的工资一般不得低于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个别经营严重困难,确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可按《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按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五、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要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并以工资指导线为集体协商工资的主要依据,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一般不低于工资指导线规定的相应档次。
  尚未实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上述企业,要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数。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增长幅度。
  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工资指导线确定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
  各地、各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这类企业现行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逐步改为完全按工资指导线确定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数的办法。
  七、企业按工资指导线确定的实发工资总额,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进行管理。
  八、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管理程序
  (一)全省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厅同会有关部门商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行政部门于每年四月份颁布公告。各地可按省政府第174号令和本实施意见及每年全省颁布的年度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劳动部门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进行管理。其中,省属和中央在鄂企业原则上由省劳动厅进行管理,也可经省劳动厅授权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管理。无法明确隶属关系的企业,按属地管理。
  (三)所有企业都要在政府颁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根据本企业上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本年形势预测,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本企业工资成本控制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企业要按审批的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情况,加强企业工资成本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报批时应同时上报下述资料:企业上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劳资报表及《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本年度经营及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九、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将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纳入劳动用工年检范围。对未按工资指导线规定向劳动部门报批当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报批,拒不报批的,要会同银行部门暂时冻结其银行的工资性现金开支;对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二)对违犯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有关规定,工资增长超过或未达到工资指导线相关增长幅度的企业,要会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相应扣减其工资总额(或督促其补足工资总额),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经营和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加强日常检查。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企业经济效益与所报的计划有较大出入的,要及时调整其工资总额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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