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38
  • Tax100会员 33222
查看: 611|回复: 0

[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政办发[1996]172号 关于调整湖北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的通知(1996)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7 12: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政办发[1996]172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政办发[1996]172号 关于调整湖北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的通知(1996)
发文日期: 1996-10-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湖北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的通知(1996)
鄂政办发[1996]172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企业离休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过重大贡献,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安度晚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动部、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休金的范围、对象和执行时间
  凡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均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离休金。1995年底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从办理离休手续的次月执行。
  二、调整离休金的原则及标准
  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本着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进行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现有离休金低于当地国家机关同等职务和同等条件离休人员1993年工资改革后的离休金(四项之和及国家、省规定的津补贴,下同),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已高于或等于国家机关同等职务和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这次不作调整,高出的部分予以保留。
  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休金,符合有关规定部分(即基础部分四项之和),可以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调整离休金费用的支付渠道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离休金所需费用,凡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按照统筹管理体制,原则上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从管理费中支付,特困企业及停产、破产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确实解决不了的,按分级负担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个别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因积累少,支付费用有困难的,可在确定统筹基金征缴比例时一并列入统筹基金征缴基数予以征缴,或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办法,确保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正常支付。
  四、调整离休金的审批程序
  企业离休人员的职务、任职时间以及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由企业按照统一表格填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门批准,组织部门备案。其中参加社会统筹的,在报劳动部门批准前,要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应增加的离休金。
  五、这次全省统一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后,原各地出台的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的各种津补贴一律取消。从现在起,各地、市、州、县不得自行制定本地区企业离休人员的津补贴政策。
  今后,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的调整,参照我省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增长水平,按照大体相当的原则,由省统一规定,统一标准,同时调整,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六、这次全省统一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密切配合,保证这次调整离休金待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