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1998]35号文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劳社统[1998]194号
各地、市、州、县、林区劳动局、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分、支行),武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集,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足额发放,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事关全局,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列作“一把手”工程。为此,省人民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35号)。现就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通知精神,加强壮会保险基金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件)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劳动、经贸、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部门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工作,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地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征集计划的完成。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基金征集计划不能完成、影响养老金、失业救济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其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同时,不能享受省统筹调剂金。资金缺口当地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上级政府向所属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借款解决,由当地财政贴息,并由上级政府通过扣减税收返还或扣减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归还。因资金不到位,造成离退人员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业务分工追究当地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要建立企业缴费申报制度。所有城镇企业(包括三资、私营、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参保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及其它缴费资料,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逾期未按时申报缴费和瞒报缴费工资,虚报冒领退休费的企业,要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因目前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但延缓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企业在延缓期内仍要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缴费申报。缓缴期满,企业仍不能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严格审核并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缓缴期,延缓时间控制在三个月以内。延缓期内,缓缴金额不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延缓期满,企业要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利息。企业补缴后,在补缴的当月登记职工个人帐户和实际缴费工资,并登记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对超过延缓期仍未缴费的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除了责令其补缴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外,还要每月按欠费金额和利息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企业拒绝缴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五、要妥善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一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原企业的社会保险债务;二是在清产核资时,对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单位,从产权转让收入中偿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产权转让收入不足的,可从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中清偿,也可以用企业资产折成的股权偿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破产企业、拍卖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与工资一道作为第一顺序清偿,从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偿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资产、抵押资产所得中依次支付。企业实施破产时,除按规定清偿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还要按规定从破产企业资产清偿中为离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缴不少于十年的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兼并,应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社会保险债务,企业分离时,要按资产占有比例承担原企业的社会保险债务。
六、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按月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予以通报。特别是对当地欠费大户,要按月通过有关新闻媒介予以曝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征缴。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准购买小汽车、购建办公楼、宿舍等,不准出国。违反此规定的,财政和审计部门要检查、处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加强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检查、督促力度,要将企业缴费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政绩的主要内容。对长期欠费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负责人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不得兑现各种奖金,不得增加各项补贴和工资,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兑现年薪。各级商业银行营业机构要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规定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开出的社会保险费委托收款凭证,实行“见单付款”,在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按照扣款顺序扣款。各级商业银行营业机构收到社会保险费委托收款凭证要给予付款人3天的付款期限。各级劳动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行政手段,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和职工公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使职工了解企业缴费情况,督促企业缴费。
七、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社会保险费的预提制度。企业当月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按财务制度的规定,预先提足挂帐,在办理年终决算时,要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反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时足额计提社会保险费而虚增利润的,不予审批决算,同时要监督企业补提和调整帐务,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八、加强对企业缴费情况的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审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凡发得出在职职工工资的,就要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单位,也要按发放工资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要及时上缴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开出的社会保险费委托收款凭证,不得拒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要审计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真实的反映在账面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审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九、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各级劳动部门要在今年下半年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欠缴大户,要一个不漏的进行检查。要加强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周密部署,制定好检查计划,抽调精干队伍,精心组织实施,抓出成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罚,并责令企业及时整改。
十、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建立与基金收缴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要加大对历年欠缴基金的追缴力度,列出追缴计划,层层落实责任人,保证追缴计划的完成。同时还要抓紧进行被挤占挪用基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对清理回收的资产要及时变现,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