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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明电[1997]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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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明电[1997]3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明电[1997]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1997]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1997]33号
  全文有效
  近日,据部分地区反映,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税收政策上执行不一。为有利于这一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外贸出口。区局意见:对我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给区内外贸企业供出口的“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今年内生产企业销售并已开具普通发票后,又按外贸企业的要求换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予征税。
  望速转属知照,请各地征税机关认真核实生产企业的进、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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