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劳综[1996]270号
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劳薪[1995]205号)精神,为加强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要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组织的中介作用,将其作为完善企业内个收入检查体系的重要工作来抓,搞好事前委托和事后监督处理工作。每年,各地要组织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被审计的企业户数不应少于所属国有企业总户数的20%。
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资、财务政策法规和委托方的要求、依法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要根据鄂劳薪[1995]205号文件和省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全面、准确地查实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从各种渠道、以各种形式提取、发放、节余的工资内外收入以及工资审批等情况。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要在委托方规定托方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方提交详实的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报告要包括审计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意见。
三、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必须具有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颁发的委托资格证书。省企业工资内外心入监督检查小组每隔一年审查一次全省委托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的社会审组织,对其中合格的,续发相应的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取消其进行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的资格,并相应增加委托社会审计组织。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并拥有熟悉工资政策法规的中级专业人员的社会审计组织,均可向当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申报资格。
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一般按照一个县(县级市)不超过两家社会审计组织的原则进行筛选,逐级上报到至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审批。各地上报名单时,应附报社会审计组织填写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申请审批表》(表样附后)及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的组织工作,选定被审计企业,提出明确的委托要求。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可以责令被检查企业出具有委托资格证书的社会审计组织的专项审计报告,也可以直接委托具有委托资格证书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专项审计。
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要依据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对审计企业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应对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核实。
五、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的委托费,由委托方支付。支付标准按不高于社会审计组织查出的企业工资分配违纪违规金额并上缴财政部分的10%确定;被审计企业没有违纪工资分配行为的或违纪违规金额极少的,委托费标准由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根据被审计企业规模大小和具体审计业务量大小确定。
六、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要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结果的监督。对审计不实、弄虚作假和不服从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统一工作安排的社会审计组织,要报经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批准后,撤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