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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监[1996]05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监察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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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监[1996]050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监[1996]05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监察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监察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劳监[1996]050号


  现将《湖北省劳动监察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湖北省劳动监察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作用,增强劳动监察力度,及时有效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监察协理员是指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监察工作需要在有关部门(单位)聘请协助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劳动监察协理员主要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工会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劳资干部中聘任。
  第三条劳动监察协理员在业务上接受聘请单位劳动监察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劳动监察协理员的职责
  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向劳动监察机构反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对劳动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4、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对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劳动年度检查工作。
  第五条劳动监察协理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或有关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提出处罚建议。
  2、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劳动监察协理员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举报的劳动违法案件,受劳动监察机构委托,可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但不得自行处罚。
  3、秉公办事,不滥用职权,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条劳动监察协理员按《湖北省劳动监察管辖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分级聘任,分给管理。县以上劳动监察机构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人选,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并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专业培训后,方可聘用。聘期为二年。
  第七条劳动监察协理员执行公务应主动出示《劳动监察协理员证》。《劳动监察协理员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县、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劳动监察协理员的,其证件由聘任机关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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