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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函[2001]155号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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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社函[2001]155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函[2001]155号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1-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劳社函[2001]155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44号)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按上述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因此,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金领取人相关资料应予以配合。保险金领取人银行帐(卡)号是银行管理职能,对此国家有专门规定。同时在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掌握发放银行的帐号,不掌握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帐号。因此,对提供保险金额领取人的银行帐(卡)号请你院与相关银行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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