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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办[2001]203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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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社办[2001]203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办[2001]203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劳社办[2001]203号


  为了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在我省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将原由人事部门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职能、机构、人员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了确保省政府决策的落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尽快搞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的交接工作。常务副省长邓道坤同志6月26日在全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强调:“按照机构改革制定的‘三定’方案,各级人事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职能应尽快划归劳动保障部门。”遵照省政府指示,省人事厅原所属“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已于6月底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该机构移交后,其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不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积极、主动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全省社会保险政策的统一,保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
  二、 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1]30号文)要求和邓道坤副省长关于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要在市、县下放机构改革中尽快移交的指示精神,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时,各地要对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清理。根据要求,积极做好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移交工作。
  三、 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必须管好用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9]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鄂政发[1999]46号)要求,继续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交接之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若有违规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地在人事保险机构移交工作中,要对移交过来的基金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发现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认真处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要单列帐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与其它社会保障基金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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