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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函[2001]295号 关于认真做好《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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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社函[2001]295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函[2001]295号 关于认真做好《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认真做好《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鄂劳社函[2001]295号


  为了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整顿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依照省人大颁发的《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各级职业介绍专门机构和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职介机构)换发《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依法对职介机构进行审批并颁发许可证,这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的行政行为。《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编号、核发、年检。职业介绍工作的日常管理仍由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二、 换发许可证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各地在前一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各类职介机构认真进行复查,重点是乡镇、街道、社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职介机构。对于合法合规的职介机构,填写《职业中介机构登记表》,审查合格后颁发《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于不具备职介机构的基本条件或没有经过批准而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必须停业限期整改,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必须令其停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职介机构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焕发许可证工作,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 全省换发《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工作应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对原颁发的许可证要收回。对职介机构清理整顿复查登记和换发许可证后,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职介行为的日常管理,并逐步把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转向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上来。
  四、 从2002年1月起,对职介机构的监管实施责任追究制。职介机构发生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不仅要依法依规处理该职介机构,还要严肃追究负责审批管理的劳动保障部门,并予以通报。
  五、 《湖北省职业介绍登记表》一式三份,除负责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外,一份交同级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备查,一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 有关换发《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具体事宜,请直接与省厅失业保险和就业处联系。
  附:《职业中介机构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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