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对京山县“关于落实鄂政发[2000]66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鄂劳社函[2001]44号
一、 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国有企业的,其所有制性质已发生变更,不再有新的下岗职工。这类企业分流职工,应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直接进劳动力市场,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 改组前已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改组时可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待遇。
三、 对改组前已进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并且其劳动合同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未到期的,可由改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直至协议期满。协议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终止劳动合同的,给予生活补助费;拿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且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企业改组时,对劳动合同未到期、协议期未满提前出中心的,除按上述办法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相应待遇外,同时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未满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下岗职工,促使其出中心,实现再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