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对肺功能损害职工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鄂劳社函[2001]90号
《关于宜煤集团37名肺功能损伤的职工确认为工伤性质的请示》(宜劳函[2001]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明确规定,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的范围和名称应按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执行,职业病的诊断按照《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84]卫防字第1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宜煤集团37号肺功能损害的职工,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病诊断权的机构,按照上述规定,认定为职业病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其做出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