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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1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报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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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1]15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1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报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报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1]1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报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155号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2号国税函[2001]72号通知各地务必在每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上报总局:对此,区局于3月18下发了《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的紧急通报》(新国税明电[2001]24号)通知,要求各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核对情况上报区局。根据4、5月份执行情况看,上报情况较差,影响了出口退税的进度,其主要原因是各地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责任心。为了落实好此项工作,区局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的上报,是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核对、汇总、上传之后进行信息使用和情况反馈的又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能否及时向总局反映无信息问题以便尽快促进本地出口退税进度乃至税务形象的大问题,各地一定要认真落实。
二、此项报表工作由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要求在每月10日前上报区局。
三、上报内容为上一个月的专用税票及信息核对情况。各地每月上报前要固定受理退税申报和审核办退日期,以便按月填报核对情况报表(注:每月审核时连续出现无信息和错误信息的应连续反映)。
四、各地报表上报路径为:区局centre服务器“centre\ckts\专缴书月报表”目录,文件名(以昌吉州2001年5月报送报表为例):200105昌吉州专用税票报表。xls,200105昌吉州无专用税票信息明细表。xls,其他地州报表文件名依此格式类推。
五、此报表样表在区局centre服务器“centre\ckts\专缴书月报表”目录下,文件名:“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样。xls、各地无专用税票信息明细表样。xls”。请各地下载后按照这两个样表格式填报。
六、各地上报后,应与区局进出口分局电话联系告知。具体联系人:张谦。
请各地按以上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及时上报,我局对各地执行情况在8月底进行一次情况通报,各地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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