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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3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及做好认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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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1]33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3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及做好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及做好认证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3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及做好认证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337号
  全文有效
为了规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的采集录入工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每月25日以后不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
二、对新认定的或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县(市)局在其新认定或税号发生变更的当日,将其一般纳税人档案录入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税号发生变更的时限要求仍按区局有关规定执行),并于次日将变更后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上报地、州、市局比对监测系统,地、州、市局将更新后的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在每月末前3天17:00时前通过FTP报区局(centre\流转税管理处\上报比对监测数据),区局在每月末前2天将有关数据返还各地。
三、各征收机关在每月最后2天不进行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各地、州、市及县(市)局利用每月最后2天时间对当月所采集的抵扣联数据,运用比对监测系统进行数据的检查、清理工作。对上述规定,各地必须及时告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上述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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