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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4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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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1]49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4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96号
  全文有效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及其它机构在生产经营中实行资金、物资集中管理,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的原则,为加强对该集团公司增值税的征管,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由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月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金,按实际实现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不再执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乌鲁木齐矿务局增值税征收办法》(新国税流字[199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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