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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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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国税函[2002]284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28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糖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2-05-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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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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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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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糖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284号
全文有效
博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博州甜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糖粕纳税问题的请示》(博州国税发[2002]52号)收悉。关于免税饲料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已明确规定,单一大宗饲料免税范围仅限于……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糖粕不属于121号文件列举的免税饲料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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