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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函[2002]224号 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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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社函[2002]224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函[2002]224号 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2-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劳社函[2002]224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省政府《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现行养老、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不变。已在省参加养老或失业保险的中央、省属在汉单位仍由省直接管理。
  二、尚未在省参加养老或失业保险的中央、省属在汉单位、中央、省属在汉单位所属劳服、三产业及其它企业、中央、省属在汉单位新办、联办、合资的企业,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你市养老或失业保险。若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意见按其意见办理。
  三、农村信用社及其职工按属地在你市参加失业保险,是否按属地参加养老保险,待省政府协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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