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劳社函[2002]224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省政府《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现行养老、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不变。已在省参加养老或失业保险的中央、省属在汉单位仍由省直接管理。
二、尚未在省参加养老或失业保险的中央、省属在汉单位、中央、省属在汉单位所属劳服、三产业及其它企业、中央、省属在汉单位新办、联办、合资的企业,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你市养老或失业保险。若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意见按其意见办理。
三、农村信用社及其职工按属地在你市参加失业保险,是否按属地参加养老保险,待省政府协调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