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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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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国税函[2002]412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4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花颗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2-08-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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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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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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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花颗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412号
全文有效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啤酒花颗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乌国税发[2002]149号)收悉。新疆目前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啤酒原料生产基地,为扶持新疆啤酒花制品产业的发展,鉴于啤酒花颗粒生产、加工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你局的意见,对啤酒花颗粒比照农产品依13%的税率计算征增值税。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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