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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4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疆新星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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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2]46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4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疆新星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疆新星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4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疆新星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462号
  全文有效
  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疆新星分公司主要负责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新疆及周边部分省区的成品油销售业务。该分公司在库车等地设立了供油中心,供油中心的职能只限于油品调拨、运输和计量,在油品调拨过程中,供油中心不收取货款,也不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该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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