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国税函[2002]486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4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新闻出版局等所属四家印刷企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2-09-18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新闻出版局等所属四家印刷企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486号
全文有效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巴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指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所属新华印刷厂、新华印刷二厂(在库尔勒)、新华印刷三厂及自治区经贸委所属八艺印刷厂(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220工厂)印刷的中小学课本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