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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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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国税函[2002]495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49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和田地区成品油加油站自有发电机用油扣除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2-09-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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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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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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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和田地区成品油加油站自有发电机用油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495号
全文有效
和田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自有发电机自用油从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问题的请示》(国税发[2002]68号)收悉。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第九条 规定,对加油站自有发电机用油不得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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