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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5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情况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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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2]52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5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情况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情况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2]5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情况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2]522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情况数据管理系统”
运行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6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系统由各地(州、市)和区县级国税局法制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使用。
二、地(州、市)和区县级各级用户必须在2002年10月28日前进行用户注册,若超过上述期限期将无法使用该系统。
三、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130.9.1.248/LZS,即可进入系统。系统的使用说明放在区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管理处/软件/开票系统推行情况系统/目录下,请各地国税机关按操作说明使用。
四、2002年9月的数据于10月30日前上报区局,以后各月的数据上报时间按总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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