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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3]2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兵团各师石油公司所属加油站批量销售成品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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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3]2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3]2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兵团各师石油公司所属加油站批量销售成品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兵团各师石油公司所属加油站批量销售成品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2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兵团各师石油公司所属加油站批量销售成品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29号
  全文有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油站批量零售成品油税收管理的请示》(巴国税发[2002]136号)已收悉。鉴于兵团成品油特殊的经营体制以及兵团各团场对农业机械和工程所需油料实行集中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兵团各师石油公司所属加油站批量销售成品油有关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加油站销售的各类成品油,原则上都应通过税控装置计税,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加油站不通过税控装置批量售油。
  二、兵团各师石油公司所属加油站,在会计核算上属于报帐单位,在征税方式上属于汇总纳税情形的,由师石油公司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分清向所属加油站配送和向各团场批量直接销售成品油的数量、金额。
  三、兵团各师石油公司所属加油站,在会计核算上属于独立核算或属于报帐单位,在征税方式上属于就地纳税的,并按地域负责团场农业机械和工程所需油料供应的,考虑到通过税控加油机批量销售成品油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加油站正常的经营活动,且不利于加油站安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加油站在批量零售成品油前,采取书面的形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批准后,可不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油料。加油站在申报时单独列明未通过加油机销售油料的情况,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颁布的第2号令要求,如实填写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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