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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 新财法税[2011]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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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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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7 11: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财法税[2011]5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 新财法税[2011]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0-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27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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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法税 2011 51  发表于 2021-2-7 11:40
新财法税 2011 51号  发表于 2021-1-2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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