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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2]325号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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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12]325号
文件名: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2]325号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2]325号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2]325号
  全文有效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办[2012]32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需核查企业名单
  此次核查共433户,名单详见附件。
  二、重点核查内容
  (一)纳税调减项目
  对名单中企业有纳税调减项目的,应逐户、逐项核查其调减项目,核实调减项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核查其调减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调减金额是否准确,
  对纳税调减项目中包含不征税收入的,还应重点核实以下内容,并在调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财政性资金(财税〔2011〕70号,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项条件”、本年支出情况以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主管税务官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取得时间、金额、本年支出金额、剩余金额、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金额对本年度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影响期限以及是否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发现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条件或申报扣除时未进行纳税调整以及超过60个月未使用且未缴回的,应按规定补征税款。
  2.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08〕151号,见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文件,重点审查批准设立基金、收费的文件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纳税人是否将收取的基金、收费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申报纳税,是否实际上缴财政并在上缴财政的当年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重点核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允许扣除的范围,税前扣除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比例(营业收入的15%)进行扣除,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以前年度发生结转本年度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等。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重点核实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是否属于允许扣除的范围,税前扣除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比例(职工福利费扣除比例为工资薪金支出的14%、工会经费扣除比例为工资薪金支出的2%)进行扣除,超出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增,
  (四)职工教育经费
  重点核实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属于允许扣除的范围,税前扣除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扣除,超出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增,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以前年度发生结转本年度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等。
  (五)捐赠支出
  重点审核捐赠支出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接受捐赠的公益性团体或国家机关是否符合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支出时间与获得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时间是否相符,捐赠约定的用途是否符合税法确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是否取得合法票据,捐赠支出是否超过税前扣除标准(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出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增。
  (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重点核实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据是否准确,以前年度亏损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弥补亏损数据是否与以前年度亏损数据一致,是否已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三、工作要求
  (一)对名单中有不征税收入项目的企业,要求逐户填制《财政性资金管理台帐》(见附件)。
  (二)对名单中所列企业,应逐户进行核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模板见附件),如企业有多个项目需要核查的,只需出具一份调查报告,但应逐项进行说明,无一遗漏。对调查报告模板为所有检查项目的内容,若企业未涉及的检查项目,应在调查报告中进行删除。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应要求企业进行补充申报,
  (三)各科所应按照通知要求,详细进行核查。对核查完毕后,经征管科、市局、区局核查与各科所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将严格进行效能考核。
  (四)各科所核实完毕后,将核实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及《财政性资金管理台帐》电子版于 8月22日前 上传至FTP/征收管理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文件夹下,纸质调查报告(模板见附件3)、《财政性资金管理台帐》及汇总表由科所长签字,并加盖科所公章后同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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