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99
  • Tax100会员 33112
查看: 773|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13]3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申报程序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8-7 11: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13]33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13]3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申报程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申报程序的通知
新国税函[2013]3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申报程序的通知
  新国税函[2013]338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1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企业专项资产损失简化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统一使用ERP资产管理系统的企业,发生的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资产损失申请报告、资产损失汇总清单(清单式样见附件)及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声明的,其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因报废、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资产损失,对已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变价收入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残值部分由企业在残值处置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办[2012]325号)有关规定,做好资产损失核查工作。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