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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伊犁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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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伊犁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伊犁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伊犁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1.25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全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结合全州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州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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