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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省政府令第54号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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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省政府令第54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省政府令第54号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1994-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实施细则
省政府令第54号



《湖北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 全省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即从1994年3月1日起,实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按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须留值班人员。 企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1天休息,也可以灵活安排,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从1994年3月1日开始执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适当延期实行,但不得迟于1994年5月1日。 有些地方因交通、用电等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单位轮休、调休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新的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加强管理,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不能因实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要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属于中央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国务院或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隶属关系,企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报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要按劳动部、人事部《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对加班加点的职工,可安排补休,或按规定给付加班工资。 各地方、各单位组织职工参加义务、公益活动、不属于加班加点。


第七条 各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定》、《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规定》、《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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