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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办[1996]213号 湖北省就业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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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办[1996]213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办[1996]213号 湖北省就业登记实施办法
发文日期: 1996-09-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湖北省就业登记实施办法
鄂劳办[1996]213号


《湖北省就业登记实施办法》(鄂劳办[1996]213号)下发后,各地对贯彻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湖北省就业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不得作为实施劳动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为规范用人需求登记工作,省劳动厅已明确,对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的用人资格审查工作由厅劳力处负责;用人登记、招工简章审查、用人和求职信息发布、办理招收手续,由省就业局及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为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关劳动业务应尽量实行“一条龙”服务。对招用职工的情况,由省就业局汇总后,定期向省劳动厅备案。用人单位跨地区招收职工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轮换工),由厅劳力处审批管理,就业局具体组织招收。需要由劳动部门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流动就业人员由就业局负责管理。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划分劳动力管理部门和就业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工,不强求全省统一。

  三、对单位用人需求登记情况的年审工作,统一纳入劳动监察年度检查范围,由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就业机构协同配合。

  四、鉴于劳动部在《就业登记规定》中已对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湖北省就业登记实施办法》施行后,原《湖北省城镇人员待业证》和《失业职工证》同时废止,统一换为《失业证》。

  五、实行用人需求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是规范单位用人和劳动者求职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有序运行的有效措施。各地应结合本通知精神,加强劳动部门内部的协调与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就业登记实施办法》,使就业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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