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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办[2002]29号 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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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鄂劳社办[2002]29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鄂劳社办[2002]29号 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劳社办[2002]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顺利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继续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清算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将这部分职工名册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险种制作一式三份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注明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历年缴费情况、个人帐户金额、缴费截止时间等内容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地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政策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签章后,发给企业。企业和经办人及职工个人分别签字盖章后,一份由企业返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企业发放给职工。企业给职工发放了通知单后,方能办理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改制企业严格按鄂政发[2000]66号和鄂政办发[2001]65号文件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按程序审核、审核后实施。企业在改制时,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置方案中必须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措施及时限,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其下达《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补缴到位。企业全额补缴到位后,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前款规定办理《通知单》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均应依法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以下办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自谋职业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个人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或转移手续后,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的办法办理续保手续,到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3、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原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未实现再就业的,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到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的职工,如果新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单位应为这部分职工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如果新的用人单位未参加这两项保险,职工的这两项保险待遇应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四)退役军人如果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暂未就业的,应当办理失业登记。

(五)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企业改制时,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由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的水平和每年递增比例,一次性向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

(一)缴费基数

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续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应在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0%-300%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一般以20个百分点作为一个档次;医疗保险原则上可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缴纳。

(二)缴费年限

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前后同险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均应累计计算。

(三)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应分别累计计算。

退役军人的军龄及国家规定的待安置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档案管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其档案可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机构管理及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在档案寄存期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档案寄存机构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代办相关手续。

四、个人缴费窗口的设立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和自谋职业者缴费,各地均应设立个人缴费窗口。个人缴费窗口可设在税务部门,也可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在指定的银行或邮局,按月或按季集中后一并移交税务部门或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五、建立专门的数据库

凡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各种形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按险种分别登记、记录,建立专门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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